三、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免税制

免税制是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即对这一部分所得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具体做法是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了的那部分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的价值,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免予征税。

实行免税制的国家主要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

免税制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全部免税法,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课税时,允许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业已向来源国纳税了的那

部分所得。即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完全不计入已免税的国外所得。另一是累进免税法。即:征税国对境外所得虽然给予免税,但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却要将免税所得并入计算。

(二)抵免制

是指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用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

税收抵免有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两种方法,全额抵免是指不管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纳税多少,全部给予抵免。换而言之,即使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款多于应向居住国缴的税款,也给予抵免。限额抵免是指抵免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国外所得按居住国所得税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

抵免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综合限额,即将居民纳税人向所有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合并起来计算可以抵免的限额。另一种是分国限额,即把应抵免的外国所得税限额分国别单独计算。两者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限额 = 来自国外的全部应税所得额 来自居住国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额

抵免前按国内外全部

× 应税所得额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

分国限额 = 来自某个应抵免国的应税所得额来自居住国内外的全部应税所得额

抵免前按国内外全部应税所

× 得额应向居住国缴纳的税额

抵免通常区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方法。据此,居住国居民和国内公司向任何国家缴纳的所得税款都可以抵免。直接抵免的应用以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款为限。纳税人可将其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抵免居住国税收。直接抵免适用于:分支机构的外国税收;个人利益方面的外国税收;预提税。

间接抵免指适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抵免方法。其含义是在居住国母公司所属的国外子公司缴纳外国所得税款时,即被认定为母公司所缴,并受同等抵免待遇,从而获得法定抵免权。间接抵免的实施一般须具备一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