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20 世纪 60 年代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许多过去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下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取得了独立,建立了新的民族国家,成为联合国大家庭中的平等成员,大大改变了国际力量的对比。新国家认识到只有取得经济上的独立才能稳固和真正实现政治上的独立。因此,改变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国家不分大小、贫富,一律平等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1962 年 12 月 14 日联合国最早提出了关于国家对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问题。大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宣言》,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这一要求:承认天然财富和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的物质基础;承认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一部分;确立了对于各国处置其财富与天然资源之自主权利应予以尊重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1. 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

  2. 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内国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

  3. 国有化、征收或征用应以公用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不但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拥护,也得到发达国家的赞同,并且在 1974 年 5 月 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中得到进一步体现。

新秩序宣言提出了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 20 项原则,除了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外,重申每一国家对自己的天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一国家有权采取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手段,对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包括实行国有化和把所有权转让给本国国民。任何一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及其他形式的胁迫, 以致不能自由和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对于遭受外国占领、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有权对因其自然资源遭受剥削、消耗和损害要求偿还和充分补偿。国家有权对跨国公司采取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措施进行限制和监督等等。

1974 年 12 月 12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正式将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作为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