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险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立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一)风险划分原则

①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1997 年 6 月通过,B 部 A7 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和某些国家,如英国,以所有权转移时间

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 69 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1. 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

  2. 国际惯例优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自己的规定。公约第 9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根据《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CIF、CFR 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3. 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二)风险转移时间

按照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将交货分为以下几类: 1.涉及运输的交货。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卖方没有

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 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1. 在途货物的交货。对于在运输中出售的货物,公约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假如卖方通过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依据,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损坏或遗失,而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适用。由于公约采用的是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因此,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2.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