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作为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的作用是什么?

关贸总协定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它填补了因《哈瓦那宪章》流产而造成的法律上的空白,创建了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促进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通过规定以下贸易纪律和规则,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制度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中心。

  1. 非歧视待遇原则。即贸易必须在非歧视基础上进行。该原则包括两项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

  2. 利用关税保护和关税递减原则。关贸总协定规定,保护国内工业只能通过关税进行,不得使用其它商业手段,而且,关税要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逐步递减,不得提高,否则必须给予补偿。

  3.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它使任何缔约方都不能以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方式,对另一缔约方产品的进口或出口加以限制或禁止。

  4. 公平贸易原则。它禁止不公平竞争,规定“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输出实行补贴”,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不应再提供直接或间接补贴, 还应防止“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否则,当给

另一国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另一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1. 保障措施。它规定在进口数量剧增因而对国内工业生产商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时,可以实施进口限制或中止执行关税减让。

  2. 区域性贸易安排。它规定可以采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形式,但影响集团内成员与非成员之间贸易的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都不应比集团成立以前更加苛刻。

  3.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它规定“发达国家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缔约方所承担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的义务,不能期望得到互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