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在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中的承诺是什么?

发达国家同意:(1)避免对发展中国家有出口利益的产品实行新的关税或非关税措施;不对产自发展中国家的未加工或已加工的初级产品实行新的财政措施;(2)优先降低和撤除对发展中国家有现实或潜在出口利益的产品的壁垒,同时减少或撤除财政措施。不过,发达国家只同意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施上述条款,发达国家还同意承担以下义务:(1)国营贸易组织在销售全部产自或主要产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时,尽力将贸易利润维持在公平的水平;(2)积极考虑采取其它措施,扩大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范围,并为此在有关国际活动中予以合作;(3)在考虑采取本协定所许可的其它措施以解决某些特殊问题时,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第四部分还规定了协商的义务。如某国认为第 37 条规定未能付诸实施,它可以要求未采取行动的国家进行双边协商,或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