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守则中的“出口补贴”指的是什么?

该守则中的出口补贴指的是:

  1. 政府根据出口实绩对某个公司或工业企业提供的直接补贴。

  2. 外汇留成制度或任何类似出口奖励的做法。

  3. 政府对出口货物的国内运输和运费提供或指示提供比国内

货物更优惠的条件。(4)政府或其代理机构向用于出口商品生产而供应的进口货物或国内服务的条件或品质,要比供应给用于国内消费的同类或具有直接竞争性的产品或服务的条件或品质条件更为优惠,如果(就产品来说) 此类条件或品质对它们出口商品来说要比在世界市场上通过商业渠道获得的更为优惠。

  1. 特别针对出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免除、退还或延迟缴纳工商企业已付或应付的直接税或福利费用。

  2. 在计算直接税基数时,对出口品或出口实绩给予的特别折扣高于给予内销品生产的折扣。

  3. 对出口品生产和分配实行免除或退还的间接税超过给予同类内销品生产和分配的间接税者。

  4. 对用于出口品生产的货物或服务实行免除、退还或缓付的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超过对同类内销品实行免除、退还或缓缴的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但如果对实际上已并入出口品中的产品已征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则尽管用于内销时,对其优先分期累进间接税不予免除、退还或缓缴,对出口品仍可免除、退还或缓缴。

  5. 对免除或退还的进口税超过实际上已并入出口的进口品所征的进口税者,只要某个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可甲部分质量和性能相当于进口品的国

产品代替进口品,但进口及相应的出口交易需发生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通常不超过两年。

  1. 各国政府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提供的不使出口品成本提高的保险或担保项目,或为那些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这些项目的长期经营费用和损失者提供汇率风险项目。

  2. 各国政府给予的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实际用款应付利率,或由它们支付出口者或金融机构为取得信贷而付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是用来取得实质上有利的出口信贷条件。

  3. 构成关贸总协定第 16 条出口补贴的在公开帐户上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