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施保障措施?

采取保障措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产品进口出现不正常情况,包括进口数量剧增,而且进口增加是因为未预见的发展情况或因为承担关贸总协定的义务所致,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2)采取的保障措施,必须在防止或纠正严重损害或其威胁的必要限度和时间内,不能长久地实施。(3)采取的保障措施必须针对某一产品的所有进口,而不分其来源,不能针对该项产品的出口国。(4)遵守关贸总协定的有关程序。

所谓关贸总协定的有关程序是: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必须向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且应向与该产品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各缔约方提供机会,就拟采取的行动进行协商。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临时采取保障措施而在此后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没有达成协议, 拟采取保障措施的进口国也可以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国家可以采取报复行动,并对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的贸易“暂停大体上对等的减让或其它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