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多种纤维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985 年 10 月开始就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的延长问题进行谈判。经过 10 个月的艰苦工作,最后终于达成了协议。

第四个多种纤维协议的有效期是 1986 年 8 月 1 日至 1991 年 7 月 31 日。与前一个协议相比,第四个多种纤维协议的限制最严。其主要表现是:(1) 产品限制范围扩大,由原来的棉、毛、人造纤维产品扩大到所有植物纤维、混纺植物纤维和丝混纺产品。于是,将原来不受限制的苎麻、亚麻和丝混纺产品(只要这些纤维在纺织品中含量或价值超过 50%者)都列入了限制范围,(2)发达纺织品进口国单方面限制的权力扩大。进口国在实行了不超过12 个月的单边限制后,无需经过双边同意即可单方面决定延长限制一年。例如,美国以与类似工业竞争为由,将其没有生产的麻纺织品也纳入限制范围, 并在双边协议中开始实行分组配额,这些限制不但背离了关贸总协定,而且背离了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的规定。但是,发展中国家并未因受到这些限制的影响而得到补偿。

美国贸易代表尤特说,第四个多种纤维协议扩大了限制范围。它使得里根政府同贸易伙伴谈判限制更严的双边协议,从而使美国能够更好地控制进口的剧增。白宫发言人斯皮克斯认为,第四个多种纤维协议能在不招来报复以至损害美国出口的条件下,有效地控制纺织品和服装进口。

第四个多种纤维协议的严厉性可以从法定的双边协议中看出来。美国签订的双边协议往往比第三十多种纤维协议项下能达到的增长率更低,对主要供应方平均年增长率为 1%左右,欧共体签订的双边协议同样对主要供应方

(澳门、香港、韩国、中国台湾省)、特惠供应方及其它供应方的配额增长率,都带有歧视性条款。它以抹掉 1/4 的配额、去掉 6 个次要的拉美供应国和孟加拉国的配额及放松对出口加工国的管制等,使纺织品贸易更自由化。但从总体来看,第四个多种纤维协议的综合效果比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有更多的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