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有何特殊差别的、更加优惠的待遇?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殊的发展、资金和贸易需要, 向它们包括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牢记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国家的特殊问题,在拟订和运用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时,促进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增长;发达国家在拟订适用于本协议规定的实体名单时,应尽可能列入购买与发展中国家出口有利害关系的产品的实体;发展中国家可同参加本协议谈判的其它国家商谈,共同确定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或产品排除适用国民待遇规则,但要考虑到每个实体或产品的特定情况;发展中国家可修改其实体名单,或可要求政府采购委员会允许将其实体名单中的某些实体或产品排除适用国民待遇原则,但要考虑到每个实体或产品的特定情况;发达缔约方在接到请求时应向发展中缔约方提供它们认为合适的一切技术援助,以解决这些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问题;发达缔约方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中心,以响应发展中缔约方取得下列有关资料的合理要求,尤其是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业已公布的拟议中的采购通知,属于本协议的实体地址和已购或将购产品的性质和数量, 包括有关期货投标的现有资料;对最不发达缔约方和原产地在这些国家的产品供应者,应参照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一般或特殊措施给予特殊待遇。各缔约方也应对非缔约方的最不发达国家供应者连同原产地在这些国家的产品,给予本协议的优惠待遇;发达国家缔约方在招标和选择可能同发达国家实体及最不发达国家供应者有关的产品时,应根据要求向最不发达国家可能的投标人提供他们认为适当的协助,同样应协助他们遵守属于拟议中的采购产品的有关技术规则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