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反倾销守则确定倾销和损害?
倾销的确定应按倾销的定义规定做出。反倾销守则对倾销下的定义是: “如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供出口国本国消费的相应的同类产品价格,则此产品应被视为倾销品,即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领域的产品。”
进行价格比较须遵守以下规则:(1)一般以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一般贸易中同类产品的售价为基础。没有或无法使用这种价格时,应以与该出口国出口到任何第三国相应的同类产品有代表性的价格为准,或以原产地国家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及利润来确定。(2)转口产品通常与出口国的相应价格进行比较。(3)如没有出口价格或当它被认为不可靠时,可按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买方的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4)出口价格和出口国的国内价格应在同样的贸易水平和按尽可能同时成交的两项交易来做比较。
损害的确定应按反倾销守则的具体规定进行,总的来说,应以充分证据为根据,并调查倾销对国内市场及生产者的影响。要考虑倾销的进口货是否显著增加以确定其数量,要调查进口货对国内产品价格的竞争性损害影响。对有关工业影响的审查应包括估计影响工业状况的一切有关经济因素,包括生产、流通和交换、消费的全过程中任何环节的因素。要以事实说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