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适用议定书》为什么要规定””祖父条款”?

关贸总协定开始只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表;第二部分是实体性规则,包括国民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海关估价、取消数量限制等内容;第三部分主要是程序性规定。

《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关贸总协定的第一和第三部分,要无例外地临时适用,第二部分,要“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换句话说,如国内法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的规定有抵触,国内法优先。

这就是“祖父条款”的内容。

《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的“现行立法条款”(即“祖父条款”),解决了许多国家在接受关贸总协定时必须经立法机关批准的问题。它使许多国家的政府可以不经立法机关批准,而以行政部门或管理部门的名义接受《临时适用议定书》,从而不须本国立法机关批准而临时适用关贸总协定。否则, 必须经本国立法机关批准才能适用关贸总协定。许多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 都是在接受具有同样的“现行立法条款”的议定书下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