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般原则是:

  1. 为了保证互利和使所有参加方获得更多好处,谈判应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应符合宣言商定的目标和承诺,应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

  2. 谈判的发动、进行和结果的实施,都应视为一项单一任务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早期达成的协议可以在谈判正式结束之前予以临时或最终实施。在评价谈判的总体平衡时,应把早期达成的协议考虑在内。

  3.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部门间的交叉要求,应在广泛的贸易领域和谈判议题范围内寻求平衡的减让。

  4. 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谈判应当适用差别和更加优惠待遇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以及其它有关条款中,体现在 1979 年

11 月 28 日缔约方全体《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的、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中。在履行不增加限制和逐步减少限制的承诺时,应特别注意避免对欠发达缔约方的贸易产生破坏性影响。

  1. 发达国家对其在贸易谈判中做出的关于减少或消除影响发展中国家贸易的关税和其它壁垒的承诺并不期望得到互惠,即发达国家不期望发展中国家在谈判过程中承担与它们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不一致的义务。因此,发达缔约方不得寻求、欠发达缔约方也不得被要求做出与后者发展、财

政和贸易需要不一致的减让。

  1. 欠发达缔约方期望,随着它们经济的逐步发展和贸易状况的改善, 它们按照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和程序承担义务,或通过谈判做出减让,或采取其它相互商定的行动的能力将会改善,因此它们将期望更加充分地履行关贸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应特别注意欠发达国家的具体情况和问题,以及鼓励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促进它们扩大贸易机会的必要性。还应适当注意迅速实施《1982 年部长宣言》中关于欠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