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及其附件《关于关 贸总协定在争端解决方面的习惯做法的一致同意的说明》在争端解 决方面有哪些重大改进?

上述文件对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重大改进主要有以下几点:(1)肯定了以工作组或专家小组形式解决贸易争端的做法;(2)增加了“通知”的义务。《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第 2 条规定:“各缔约方

重申承担关贸总协定关于公布和通知的现行义务。”第 3 条规定:“各缔约方还保证最大可能将它们采取的影响关贸总协定实施的贸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这种通知应尽力在该措施实施之前发出,如事先通知不可能,应在事后迅速通知。”(3)增加了调解手段。如通过协商没能解决争端,有关缔约方可请求适当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斡旋。这等于增加了一项程序。按这项程序,只有在协商失败、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方才能将争端诉诸缔约方全体。(4)肯定了 1966 年建立的关于解决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争端

的特别程序。《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第 4 条还规定, “在协商期间,缔约方应特别注意欠发达缔约方的特殊问题和特殊利益。” 第 8 条规定,“如未解决的争端是一个欠发达缔约方控告一发达缔约方的争端,该欠发达缔约方可请求总于事斡旋。”(5)增加了监督机制。缔约方全体应对其建议和裁决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这样的建议和裁决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得到实施,投诉缔约方可以要求缔约方全体努力找到适当解决办

法。如果欠发达国家提出这种请求,缔约方全体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