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需具备什么条件?

关贸总协定为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规定了以下主要条件:

  1. 关税同盟对未参加同盟的第三国的贸易实施的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同盟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

  2. 自由贸易区对未参加自由贸易区的第三国的贸易所实行的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同样不得高于或严于在此之前同一组成领土所实施的相当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

  3. 上述两条也适用于为最终导致筹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这种临时协定应附有一个在合理期限内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对这种计划或进程表做重要修改均应通知缔约方全体。倘若这种修改会危及或不适当地延迟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缔约方全体可要求同有关缔约方进行协商。如果发现参加协定的各方不可能在所拟议的时间内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或者认为原拟期限不合理,缔约方全体应提出建议,倘若参加协定的各方不准备参加临时协定,那么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付诸实施。

  4. 任何想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签订临时协定的缔约方,当其决定这样做时应及时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向缔约方全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缔约方全体提出报告和建议。

  5. 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得影响关贸总协定关于优惠待遇的规定,但可以与有关缔约方通过谈判加以调整或取消。

  6. 经过缔约方全体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缔约方全体可以批准与上述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目的是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