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组程序和专家小组程序有何异同?

工作组和专家小组都是工作机构,都是为协助缔约方全体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而建立的。

两者的相同点有:(1)得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是相同的,具体说就是《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关于关贸总协定在解决争端方面的习惯做法的一致同意的说明》。(2)建立的程序一样,职权范围都由理事会决定。当缔约方之间发生争端和协商达不成满意结论时,应一个或几个缔约方的请求,缔约方全体决定建立工作组或专家小组,以协助缔约方全体审议当事方提出的问题。但是,“只有在有关当事方有机会研究控告并准备了其向理事会的答复之后”或“缔约方全体对其做出反应之后”,理事会始能同意做出决定。两者的职权范围都由理事会决定。标准的职权范围是:“按照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有关事项,并向理事会报告”或“审查有关事项并做出结论,以协助缔约方全体根据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提出建议或做出

裁决”。当诉诸第 23 条第 2 款的缔约方提出有关中止减让或其它义务的问题时,工作组或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前述各款的规定审查有关的事项。

  1. 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为“总的趋势是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编写工作组的报告时通常都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谈判和妥协。工作组的报告是缔约方全体据以做出最后决定的咨询意见”。对于专家小组来说,“如找到双边解决办法,专家小组的报告仅限于概要说明案件和报告已达成解决办法”, “如当事方未能达成双边满意的解决办法,专家小组就以书面形式提出它的调查结论。”(4)都是临时性工作机构,不是司法机构,其报告的法律效力都不具有强制性。

两者的不同点有:(1)构成不同。工作组由 5~20 个代表组成,视问题和所涉及的利益的重要性而定。争端当事方始终是工作组成员,并和其它代表有同样地位。而且,凡是有兴趣的缔约方都可以自由参加工作组。工作组的成员是以政府代表资格参加的。专家小组由 3~5 名专家组成,视情况而定。专家提名由关贸总阶定秘书处向有关当事方提出,须经有关当事方的同意和理事会的批准。争端各方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对总干事提出的名单做出反应,一般不得反对。为便于专家小组的建立,总干事有一份备选专家名单。专家小组的专家最好是政府官员,通常从常驻代表团中挑选,有时也从在各国首都的政府中经常参加关贸总协定活动的代表中挑选。但争端当事方国家的公民不得成为专家小组的成员。专家小组成员以个人身份工作,秉公办事, 不得作为政府代表,也不得作为任何组织的代表。(2)性质不同。工作组是集体协商。专家小组是第三方裁定,类似仲裁制度。(3) 工作组适合处理管理事务和政治性较强的争端,专家小组则适合做客观地评定事实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