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规定减让的停止或撤销?其条件如何?

关贸总协定第 27 条规定:如一缔约方确定与它谈判减让的另一政府未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或已中止作为本协定的缔约方,则这一缔约方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停止或撤销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内规定的任何减让。缔约方在采取此项行动以前,应通知缔约方全体;如被要求,应同与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进行协商。

关贸总协定之所以要对减让的停止或撤销规定条件,是因为每次减让成果一旦被列入减让表,都被各缔约方依最惠国待遇原则准备适用或正在适用。如果采取此项行动的缔约方单方面行动而不通知其它缔约方,势必造成其它缔约方的损失和不便,还会影响到缔约方的整体利益,同时,与该产品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缔约方受到的影响尤其重大,因此这种缔约方有权就这种减让的停止或撤销要求进行协商,以便妥善调整和安排被改变的贸易关系、保持各方贸易秩序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