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初谈判权?

最初谈判权是指在最初关税谈判中取得某项减让的缔约方具有一种特权。如果参与最初谈判承诺减让的缔约方想要撤回或修改该项减让,就必须与同它最初谈判取得减让的缔约方重新谈判,取得同意并给予相应补偿。任何最初谈判方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坚持承诺或撤回关税减让表中规定的减让。一旦最初与它谈判的政府未成为或中止了缔约方,则可以被视为未取得最初谈判权。根据 1976 年 11 月缔约方全体大会的决议,如果一个缔约方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时期内对有关产品具有主要供应者利益,那么,在一定情况下,它将被视为一个最初经过谈判而取得减让的缔约方。就是说,一个后起的某项产品的主要供应者,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被视为对该项产品的减让拥有最初谈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