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复关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后政府应采取什么对策?

    1. 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承诺的履行。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在 3~5 年内把关税的总水平降到发展中缔约方的平均水平。如把发展中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中的关税减让承诺考虑进去,它们的关税总水平大约为 11%。中国既要在乌拉圭回台中做减让,又要为复关做减让,即所谓付“入门费”,两项加起来最终总体减让将达到 50—60%。中国的财政收入对外贸出口收入和关税收入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降低关税会直接减少关税收入进而影响政府财政收入。但过高的关税会有保护“落后”的弊端,不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为弥补因降低关税而带来的财政损失,中国应通过扩大税基来解决。长期以来,中国蒙受欧共体歧视性数量限制的损害。中国为复关在非关税措施方面做了减让。为了实现平等竞争,中国应监督和要求其它缔约方特别是欧共体取消或逐步减少对中国的歧视性数量限制。

    2. 外贸制度全国统一实施。

关贸总协定第 24 条要求缔约方在其关税领土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关税制度。中国在复关谈判中已经承诺外贸制度在全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内地经济政策分为 9 个层次,差别很大。地区优惠政策,使不同缔约方的相同产品在中国各地区享受不同水平的关税待遇,从而偏离了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中国复关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后, 须调整或取消此种导致歧视性待遇的地区倾斜政策,并用产业倾斜政策取代。否则,中国政府已经做出的承诺便无法履行。

  1. 国别优惠政策。长期以来,中国给予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优惠政策,例如对政府之间的专项贸易等免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对地方、企业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项下进口的商品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这

些都构成了对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歧视,也有悖于中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因 此,中国在复关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后,应对这些优惠政策做出调整或予以取消。

  1. 进口产品的某些限制。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广东和福建使用自有外汇进口的若干种产品,如果运出省外需要办理部级“准运证”。免税商店进口西洋参限定 25 克小包装。分配给“三资”企业自用小轿车控购指标,国产车和进口车搭配,而且前者必须多于后者。有的文件甚至限定外国牌号碳酸软饮料仅供来华外宾、港澳台同胞和华侨饮用。这些对进口产品进行歧视的规定有悖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因此,中国复关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后应予以取消。

  2. 价格体制。中国现行的是混合型价格体制,即国家定价、指导价格和市场价格三者并存。由于价格关系没有理顺,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进出口商品的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扭曲,外贸产品的价格并不能完全反映生产成本,加上企业在不同市场实行不同价格,造成了不公平贸易,因而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报复,复关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后,中国应尽快实行单一市场价格体制,商品价格应由市场供求关系而定。如果不能一下子完全做到(即所谓一步到位),只能选择重点行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价格保护,其余价格应一律放开。市场经济诚然亦有宏观控制,但不能以此为据而由行政部门过多地去干预市场价格。应当采用利率和法制相结合的手段。从法制上讲,例如贯彻反对不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反对伪劣、反对暴利法规,是很有必要很有力的。商品价格特别是生活用品的价格关系到千家万户,直接对社会稳定有影响。但把用行政手段去解决物价问题说成是宏观控制恐是误解。

  3. 进一步改革外贸制度和完善外贸宏观管理。在复关进程中很多时间和精力用于审查中国的外贸制度。但审查的结束并不意味中国的外贸制度被通过了或符合了关贸总协定的要求。对此主要缔约方与中国一直有分歧看法。复关进程中出现的矛盾主要源于这样一个问题,即中国现有的外贸制度能否保障它们缔约方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和中国承诺的义务而应当享受到的好处。

从中国改革开放需要和从履行复关承诺需要出发,中国复关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后,应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完善外贸的宏观管理,要由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为主,转变为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间接调控。例如,在进口管理方面,要取消行政审批的办法,代之以关税、汇率、利率等经济杠杆为主要调节手段,同时应辅之以法律和行政手段,必要的行政管理要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1. 外贸企业自主经营及贸易商会协调管理。中国复关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后,企业应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在外贸方面,商会应成为行业业务协调管理的部门。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当一个企业被授予独占或特权时,应遵循非歧视原则,并应给予其它企业充分竞争的机会。鉴此,取消专业外贸总公司的垄断专营权,并授予更多的企业甚至包括个人外贸经营权,应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2. 幼稚工业保护。中国复关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缔约方后,应有权援引保护幼稚工业条款,提高关税,实行进口许可证,或临时征收附加税,但不能笼而统之地把所有工业部门都作为幼稚工业加以保护,况且援引此项条

款须经申请和由缔约方全体审议确认。被批准的保护期限为 3 年,期满后如要求继续保护须通过重新谈判才能决定。为此,中国应将所有产业进行分类排队,根据产业政策来确定作为幼稚工业进行保护的优先顺序。尤其应积极采取结构调整政策,推动产业结构早日理顺和升级。

  1. 建立支柱产业和推动企业跨国经营。为了适应市场激烈竞争和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中国政府应从政策上支持建立支柱产业,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

  2. 通过立法维护中国权益。中国应制订政府部门购买国货法、产业认证法、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用以要求中国政府部门在采购商品时优先购买国货,在工程招标时优先给予中国企业以工程投标权,促进中国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生产产品,打破外国市场的技术贸易壁垒,阻止不符合中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标准的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在必要时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