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互不适用条款?

按照关贸总协定第 35 条的规定:如果两个缔约方未进行关税谈判,并且缔约一方在另一方成为缔约方时不同意对其实施关贸总协定,那么在这两个特定的缔约方之间,可以互不适用关贸总协定或其中的第 2 条(关税减让表)。依据此条款就可以使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意相互给予关贸总协定优惠待遇的国家,同时作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而存在。在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上, 日本加入关贸总协定时,曾经有多达 15 个缔约方援引第 35 条与日本互不适用关贸总协定,其中包括英国和法国及它们的附属国。日本在加入关贸总协定以后,又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实现了最终相互适用关贸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中,根据美国建议对第 35 条互不适用条款作了修改,规定如果两个

缔约方进行关税谈判,它们在最后仍然有权利援引第 35 条互不适用条款,可以互不适用关贸总协定或其中的第 2 条(关税减让表)。依据上述修改协议, 美国有权利援引第 35 条互不适用条款,不给予中国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