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产品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协议共 13 个部分,21 项条款及 5 个附件。
- 关于市场准入。规定仅受正常海关关税保护的产品,减让承诺在约束水平上执行,在未约束情况下,在 1986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水平上执行。除另有规定外,任何成员不得维持或重新启用已被要求转化为关税的非关税措
施;特殊保障条款只适用于关税化的产品。
正常关税包括关税化后的关税,自 1995 年开始的 6 年内,在算术平均水平上减少 36%,每一关税税目须至少降低 15%。进口很少的产品,须确立最低准入水平,在实施期第一年进口不低于 1986~1988 年国内消费的 3%,实施期结束时须扩大到 5%。所有关税,包括关税化后的关税都须约束。发展中国家彼要求降低关税 24%,每一税目至少 10%,并可分为 10 年实施。对只受关税保护的产品,发展中国家可以以上限约束方式进行减让。
- 关于国内支持。规定除以下国内支持外,其它的国内支持都得做减让:
①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投入和投资补贴。
②以具体产品为基础的国内支持,如果其总量支持单位(AMs)不超过该产品总产值的 5%,或不以具体产品为基础的国内支持其 AMS 不超过农业总产值的 5%;发展中国家的相应数字为 10%。
③限制生产计划下的直接支付,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以固定的面积或收获为基础进行支付;所给予的支付低于总产出的 85%;牲畜支付给予固定的头数。
④附录 2 规定可免除减让的支持,如果符合该附录规定的条件。以1986~ 1988 年为基期,总体 AMS 到实施期结束时应减少 20%,并予以约束。1986 年以来的自主减让也予承认。发展中国家的相应数字为 2/3,实施期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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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竞争。规定以 1986~1990 年为基期预算支出和补贴出口数量自 1995 年开始 6 年内分别减少 36%和 21%,发展中国家的相应数字为24%和 14%,实施期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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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保障条款。规定在实施期限内,一产品的进口量超过一定的触发水平或进口价格低于触发价格(相当于 1986~1988 年的相关产品的平均参考价格)时,可以援引本条规定提高关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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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有的克制。规定在承诺实施期限内,对符合附录 2 规定的国
内支持不得根据关贸总协定实施反补贴税,也不得以关贸总协定第 23 条第 1 款(乙)项关于非违约损害或阻碍的规定为依据采取行动。对生产限制计划下的直接支付及符合本协议的出口补贴,除非确定损害或损害的威胁,不得实施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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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过程的继续。规定自实施期限结束前一年开始就改革过程的继续问题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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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照顾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的措施。规定应向最不发达国家和食物净进口发展中国家承诺一定水平的食物援助;向它们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力援助,以促进其农业生产力井改进其基础设施;如果出现食物短缺,则关贸总协定总干事应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负责人进行磋商,以解决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