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指的是什么?
所谓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是指:如确有必要实施数量限制,应在非歧视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基础上实施。关贸总协定的具体规定是:除非对所有第三国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国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方领土输出。其实施方式有 3 种:(1)在保证透明度的前提下实行全球配额,即按进口商申请的先后次序发放相应的额度, 直到总额度发放完毕为止。(2)如需实行国别配额,则应由进口缔约方和出口缔约方共同商定。(3)在配额制无法实施时,可以采用许可证制度,但不得在许可证中规定某一特定国家或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