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措施小组主席就谈判框架和程序问题提出了什么建议?

1989 年 7 月 21 日,小组主席起草了一份建议草案,8 月 9 日他又对建议草案做了修改和补充。他首先明确提出了谈判的宗旨是:各国在参加非关税措施谈判时,应遵守《埃斯特角宣言》规定的原则和方针、非关税措施谈判方案和中期审评时达成的协议。谈判应遵循的程序包括:(1)多边规则方式;

(2)多边公式方式;(3)讨价还价方式;(4)各国应在 1990 年 1 月 15

日之前就削减或取消非关税承诺提出建议,并于 2 月 15 日开始审议;(5)

各国承诺的自由化措施建议于 2 月 15 日之前先在谈判小组进行审议;(6) 谈判小组将提供一份已经提出要价和开价的国家名单。

主席建议还就多边规则方式和讨价还价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同意采用多边规则方式的国家,应于 1989 年 10 月 15 日之前提出建议。列明愿用此种方式谈判覆盖的各种非关税措施,还可以随时提出补充建议;同意采用讨价还价方式的国家,应于 1989 年 10 月 15 日之前提出要价清单,亦可以随时修改和补充要价清单;秘书处在与提出要价清单国家协商基础上制定清单摘要,并分发给有关国家;要求已经或即将采取自由化措施的国家提供详细情况;有关国家应就初步要价清单进行双边磋商,以便澄清技术性问题;鼓励有实质利益关系的国家进行讨论;要求有关国家对初步要价清单做出开价反应、以便尽快在 1990 年 1 月 15 日之前开始谈判;各国可以马上在商定期限之内就某些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提出开价;在谈判中要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的要价,并要提前为欠发达国家实施自由化措施。

各国对主席建议做了详细深入讨论,发达贸易大国主张采用有给有取的讨价还价方式,以期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而中小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主张采用公式和多边规则相给合的方式。鉴于非关税措施的复杂性,要求采用一种统一的方式比较困难。普遍的看法是,应允许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