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条款谈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埃斯特角宣言》,保障条款谈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透明度。即所有根据关贸总协定第 19 条实施的保障措施及“灰色区域”措施,都应通报关贸总协定,以便保证最大限度的透明度。

  2. 范围。对于保障措施的种类范围,一些缔约方建议应采取关税方式而不是数量限制,而实际上数量限制也为各缔约方所采用。对于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一些缔约方建议应适用所有产品,而另一些缔约方却认为农产品应作为例外。对于保障措施适用的国别范围,一些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缔约方坚持应当非歧视地适用于所有缔约方,而另一些缔约方特别是发达缔约方却认为应当有选择地适用于个别缔约方。

  3. 行动的客观标准。各国普遍认为,只有在符合关贸总协定第 19 条规定的标准条件下,才能采取保障措施。为此,必须澄清“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的概念。

  4. 临时性。根据第 19 条的规定,保障措施属于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因此,必须规定时间限制。

  5. 递减性。保障措施应逐步递减和消除,特别应解决如何递减及递减是否是强制性的问题。

  6. 结构调整。一些缔约方建议,采取和障措施的国家应当对国内产业进行适当的结构调整,以提高国内生产者对进口的竞争能力。

  7. 补偿和报复。缔约方有权中止大体相等的关税减让或其它义务的报复权利。但同样的报复权利在经济实力悬殊的缔约方间适用的效果是不同的,因此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8. 通知。一些缔约方认为,应当对关贸总协定第 19 条的通知程序加以改进,例如应当对通知的内容项目详加规定。

  9. 磋商。为了加强磋商机制,例如在实施保障措施期间进行磋商的时间,紧急情况必须符合什么条件,必须加以改进。

  10. 多边监督和争端解决。大多数缔约方主张建立一个监督保障条款履行的委员会,其职权范围是损害评估、补偿评估、磋商和争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