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惠制?
普惠制是普遍优惠制的简称(英文缩写是 GSP)。根据普惠制规定,发达国家进口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时,在关税上给予后者普遍的非积惠的优惠待遇。
普惠制是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1964 年提出来的,1968 年通过了第 21
(1)号决议,各国原则上同意采用普惠制。1970 年贸易和发展会议优惠特别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协定。1971 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通过了一项“豁免”,授权发达缔约方对发展中国家产品实行优惠制,允许在 10 年限期内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尽管当时的非互惠原则和普惠制只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自愿承诺,但在“授权条款”产生以前,关贸总协定已为如何解决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问题,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和初步的法律框架,并为一些优惠待遇条款得到初步落实创造了条件。
发展中国家从普惠制中获得了明显好处。例如,欧共体在 1975 年根据普
惠制原则,与 46 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签订了《洛美协定》。该协定规定,上述国家出口的全部工业品和 94.2%的农产品,可以不限量地免税进入欧共体。美国对享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对布鲁塞尔税则分类目录第25~29 章中所列产品全部免税。加拿大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减税 31.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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