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1982 年,中国政府确定了恢复关贸总协定的 3 项原则。1986 年 7 月 10 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大使钱嘉东照会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阿瑟·邓克尔,正式提出了中国政府关于恢复缔约方地位的申请。照会阐明了中国政府对恢复缔约方地位的 3 项原则。这 3 项原则比 1982 年制定的 3 项原则有重大发展。其具体内容是:(1)中国是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地位,不是重新加入。台湾当局 1950 年以中国名义退出关贸总协定是非法的无效的。
(2)中国愿意以关税减让作为条件加入关贸总协定,而非承担具体进口增长义务。(3)中国是一个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应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
中国政府根据以上 3 项原则,提出了如下 3 项具体要求:(1)按关贸总协定的原则,美国应给予中国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2)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和东京回台“授权条款”所确立的法律基础,中国应享受发达缔约方的普惠制待遇。(3)依照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欧共体应取消对中国的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