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的主要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的主要目标是:(1)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生活水平和不断发展其经济,确认有必要采取单独和联合行动,以促进发展中缔约方的经济发展;(2)确保较不发达国家出口收入的迅速持续增长;(3)为初级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提供更为有利和满意的条件,采取旨在达到稳定、公平和有利价格的措施;(4)对较不发达国家有出口利益的加工品或制成品,提供有所改善的、优惠的市场准入机会。

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发达国家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所承担的削减或撤除关税和其它壁垒的义务,不能期望得到互惠。关贸总协定的注释和补充规定说,不能期望得到互惠一词应理解为: 不应当期望发展中缔约方在贸易谈判过程中作出与它们各自的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需要相抵触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