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如何运用关贸总协定的?

香港适用关贸总协定分为两个阶段。(1)1948 年 7 月 28 上~1986 年 4

月 23 日为第一阶段。1948 年 6 月 28 日,英国政府按有关规定就关贸总协定

适用于香港履行了手续。于是,1948 年 7 月 28 日香港开始临时适用关贸总协定,但香港本身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香港在关贸总协定的利益由英国代表。(2)1986 年 4 月 23 日,英国政府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英联合联

络小组 1985 年 7 月关于香港在关贸总协定地位的讨论及 1986 年 3 月达成的协议,照会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香港在对外商业关系和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其它事务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根据关贸总协定第 26 条第 5 款(丙)项的规定,香港将被视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缔约方。同日,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收到中国政府的一项平行声明,确认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继续

符合关贸总协定第 26 条第 5 款(丙)项对被视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所规定的要求;自 1997 年 7 月 1 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继续被视为关贸总协定的一个缔约方。根据中英联合声明、中英协议,英国政府的照会、中国政府的平行声明及关贸总协定第 26 条第 5 款(丙)项,香港自 1986 年 4 月 23 日成为关贸总协定的正式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