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协议包括 5 个部分,共 19 项条款。其核心精神是确保原产地规则不会抵销或削减缔约方在关贸总协走中享受的权利;确保原产地规则不会成为贸易障碍;原产地规则应具有非歧视性、透明性、可预见性,稳定性和公正性; 在原产地规则的法律、规章和执行上需要有透明度;为解决争端需要建立迅速有效和平等的磋商机制和程序。其主要内容如下:

  1. 定义与适用范围条款规定:原产地规则是指签约方为了确定贸易上的商品原产国而采用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2. 实施原产地规则规定:签约方应保证其原产地规则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影响;各签约方对进口产品或出口产品所实施的原产地规则,不得在其它各签约方之间实行歧视;各签约方应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则执行其原产地规则;各签约方应确保其原产地规则以肯定的标准为基础;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章、法院判决和行政措施应有透明性;各签约方应根据出口商或进口商的要求颁布有关产品的原产地审议结果;各签约方不得追溯性地实施普遍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各签约方应确保任何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行政措施,都要立即接受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听证审议或程序审议;对于贸易商为申请原产地证书而以保密为条件所提供的情报,原产地审议当局应将其作为严格机密来对待。

  3. 机构条款规定:为了审议协议有关部分的执行情况,应成立由签约方代表组成的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的原产地技术委员会。

  4. 审议条款规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应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议,并向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做年度报告。

  5. 磋商条款规定:磋商应执行修改过的关贸总协定第 22 条的规定。

  6. 争端解决条款规定:争端解决谈判小组对关贸总协定第 23 条规定

所做的修改和解释适用于本协议。为了推动争端双方达成可接受的解决结果,申诉签约方可要求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先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1. 最后条款规定:签约方应保证在本协议对其生效之前,将其确认产品原产目的法律、规章和行政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