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运用例外条款和限制规定?

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条款很多。为了使关贸总协定有灵活的适用性,以便更多的国家参加多边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对多边最惠国原则附加了一些例外和限制规定。

实际上,关贸总协定中的一些例外和限制规定,是缔约方之间利益的折衷妥协的产物。这些条款和规定发达国家可以用,发展中国家也可以用。例

如,美国利用“解除义务”条款(或称“免责”条款),在农产品贸易方面解除关贸总协定义务长达 40 多年。发展中国家也曾在 1971 年利用该条款, 使缔约方全体在一定条件下解除了发达缔约方在普惠制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义务,使发达缔约方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非歧视的普惠制关税合法化。

对例外条款和限制规定应当如何理解?二者的区别在于:例外是缔约方在某些方面完全排除适用最惠国待遇,而限制是在某种情况下或某种程度上暂时中止或部分停止适用最惠国待遇。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关贸总协定的例外条款和限制规定,往往同时规定了正反相互制约的双重限制。这是关贸总协定条款的法律特性。学好用好关贸总协定的各种例外条款和限制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关贸总协定条款的掌握运用能力和谈判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