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否应当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
改善贸易条件,最合理地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优势,是中国要求复关的出发点。让中国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是与中国复关的目标和要求不相容的。让中国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将使中国承担的义务大于所享受的权利,从而明显地破坏中国与其它缔约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中国有些作者认为,某些缔约方根据波兰和罗马尼亚等东欧国家的先例,要求中国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是根据不足的。这些作者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但是,他们的论据是主观臆造出来的。实际情况是,主要缔约方认为, 尽管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和以自由竞争为原则的关贸总协定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在作为经济改革的核心——价格体制的改革没有完成以前,商品价格是扭曲的,根本不可能做到公平竞争, 根本不能维护它们的利益,因此要求中国就价格体制改革做出时间框架承诺,而在没有完成价格体制改革之前的过渡时期,中国必须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
中国与 100 多个国家订有双边贸易协定,其中一些协定特别是中国与欧共体和美国等主要贸易大国之间订立的协定,规定了一些例外条款,如歧视性的保障措施等。这些措施严重阻碍了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最有效地利用其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比较优势,中国想通过恢复关贸总协定解决缔约方地位这些问题。但是,怎么能够想象主要发达国家会让原来借以维护其特殊利益的双边协定中的例外条款失效呢?
中国在复关谈判的几个阶段,主要缔约方都要求中国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并要求在议定书中列入选择性保障条款。
选择性保障条款是歧视性条款,主要缔约方要求中国接受它,是对中国的一种歧视。但是,中国如果坚决反对和拒不接受,恐怕难以奏效。1994 年12 月中国没能实现完成实质性谈判目标,中国坚决反对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也是主要缔约方阻拦的原因之一。从各方面分析,在中国价格改革还没有到位和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情况下,中国如不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恐难实现。为此,中国应面对现实,灵活对待,可以考虑暂时接受选择性保障条款,并声明在时机成熟时就应取消该选择性保障条款。中国同时应要求缔约方在采取选择性保障措施前事先进行协商,而且必须有透明度和相互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