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如何?

1949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并承认了国民党政府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前签订的许多国际条约。根据公

认的国际法原则,自 1949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台湾当局以中国名义的任何行为,在国际法上均无效力。

1950 年 3 月 6 日,台湾当局通过它的“常驻联合国代表”,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次日,联合国秘书长致函关贸总协定执行秘书(1965 年起改称总干事),他已答复台湾“外交部长”退出于 1950 年 5 月 5 日生效,并用电报向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分别做了通报(当时,捷克斯洛伐克等国代表曾对台湾退出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此后不久,与中国进行过关税减让谈判的国家,按关贸总协定第 27 条的规定,先后撤回了它们对中国所做的关税减让。

按照中国政府的理解,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没有改变中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被推翻的国民党政府自 1949 年 10 月 1 日起己无权代表中国。因此,台湾当局宣布中国退出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并不影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法律地位。

1971 年 10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的

第 2758 号决议,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关贸总协定按

照在政治上服从联合国决议的原则,于 1971 年 11 月终止了台湾当局所谓“观

察员”地位。不久,中国于 1972 年 5 月成为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关贸总协定下属机构国际贸易中心的成员。嗣后,中国逐步与关贸总协定恢复了联系。

自 1980 年起,关贸总协定应要求正式向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提

供关贸总协定文件资料。同年 8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员,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出席了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并履行了神圣的选举权,投票选择了该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即关贸总协定第三任总干事阿瑟·邓克尔先生。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第一次在关贸总协定的国际舞台上亮相。1981 年,中国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的谈判,并于当年 5 月获得了纺织品委员会观察员资格。1984 年 1 月,中国正式参加了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并成为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的成员。

1982 年 11 月,在不损害缔约方地位的前提下,中国第一次派代表团以

观察员身份,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第 38 届缔约方大会,中国代表在发言中指出:“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之一”。“中国与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正在加强,我们愿意与关贸总协定探索进一步发展关系的可能性。”中国代表还与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就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等法律问题交换了意见。1983 年和 1984 年,中国又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大会,并按照有关决定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及具附属机构的会议,从而密切了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参加“将增加中国对关贸总协定活动的了解,便于中国政府就其缔约方的地位问题做出决定”。此后,中国每年都列席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大会。

1985 年 4 月,中国成为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磋商小组的成员。

1986 年 3 月,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应邀访华,同年 7 月 10 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大使钱嘉东,照会关贸总协定总干事呵瑟·邓克尔,

正式提出中国政府关于恢复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的申请。从此以后,中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