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协议共有 9 项条款和一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如下:

  1. 仅适用于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

  2. 成员不得实施以下投资措施,当地含量要求;进口产品的购买或使用限于企业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把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在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之内;把企业获得进口外汇的数量限制在该企业出口获得的外汇数量之内;限制企业产品的出口或出口销售。

(3)1994 年关贸总协定项下的所有例外,都适用于本协议的规

  1. 发展中国家成员在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18 条关于收支平衡条款的

谅解,以及 1979 年为收支平衡目的所采取的贸易措施的宣言所允许的程度和

范围内,可暂时背离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3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

  1. 在本协议生效 90

    天内,成员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知其所有的与本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在本协议生效两年内,发达国家成员应取消所有已通知的上述投资措施,发展中国家 5 年,最不发达国家 7 年。

  2. 按照透明性的规定,适用关贸总协定第 10 条的规定和 1979

    年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以及关于通知程序的部长级决定。

  3. 建立投资措施委员会,监督本协议的执行,并每年向货物贸易委员会理事会报告。

  4. 适用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和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5. 本协议生效 5

    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须审议本协议的执行情况,向部长级大会建议对文本作适当修改,并考虑是否应补充投资和竞争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