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对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有什么规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是处理外汇和汇率问题。关贸总协定就外汇安排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合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在以下 3 个方面,缔约方全体应当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结果或判定:(1)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有关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一切统计或其它调查结果。(2)对于一缔约方在外汇问题上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条款,是否符合这一缔约方与缔约方全体之间所签订的外汇特别协定的条件, 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判定。(3)缔约方全体在就有关问题作出最后决定时,对什么是一缔约方货币储备的下降、下降的威胁和紧迫威胁,什么是一缔约方的货币储备不足或很低,什么是一缔约方货币储备的合理增长,以及

对协商中涉及的其它事项的财政方面,应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判定。 缔约方全体还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缔约方全体应设法与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就有关协商程序达成协议。(2)缔约各方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来妨碍关贸总协定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方面的行动来妨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意图的实现。(3)如缔约方全体认为,某缔约方现行的有关进口货物的支付和转帐方面的外汇限制与关贸总协定对数量限制所订的例外规定不符,则缔约方全体应将这一情况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