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海关估价协议包括 4 个部分和 3 个附件。第一部分是海关估价的规则和

海关估价的 6 种方法;第二部分是海关估价的管理、协商和争端解决,第三部分是“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则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

该协议按运用顺序具体规定了进行海关估价的 6 种方法:只有在前一种方法不足以进行估价时,才能援用后一种方法。但当进口商提出要求时,可以把第四种和第五种方法的顺序颠倒。协议规定的可供使用的估价方法是:

  1. 交易价值方法。这是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协议第 1 条第 1 款规定,

“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口国,并按第 8 条

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第 8 条还规定,确定海关估价时, 交易价值(成交价格)应加上各种费用。

  1. 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方法。协议第 2 条第 1 款规定:“如果不能按

第 1 条的规定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的海关估价。”在使用此种估价方法时应采用按同一商业出售的、与被估价货物数量大体相同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1. 相似商品的交易价值方法。除相似商品而不是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用于海关估价的依据外,此种方法与上述第二种方法相同。所谓相似商品指的是“与该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进口国输出的类似货物”。

  2. 扣除法。估价是通过对商品或相似商品在进口国销售给不相关的购买者时的单位价值作出一定程度的扣除后来决定的。应把进口商品在进口国进一步加工的增值部分扣除,再对其余的单位价值进行海关估价。

  3. 估算价值方法。海关估价包括生产成本、额外费用例如利润及一般费用的总和。

  4. 顺序类推法,如果采用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应采用符合本协议原则或关贸总协定第

    7 条的合理方法,并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