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声明没有谈判余地的问题有哪些?

中国代表团在1994 年7 月底举行的第十八次中国缔约方地位工作组会议上,进一步明确地表示了没有谈判余地的 10 个问题:(1)不允许中国援引关贸总协定的国际收支平衡条款,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设立特别的、甚至比发达国家还要严格的国际收支平衡条款,(2)建立在“市场扰乱”概念上的、完全脱离“严重损害”标准的、任意限制中国出口商品的歧视性特别保障条款。(3)在农产品减让方面,限制中国授引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4) 强迫中国加入本来属于自愿参加的诸边贸易协议,例如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剥夺中国在技术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中有关过渡安排的权利。(5)要求中国承诺取消所有的出口关税。(6)要求中国接受超过知识产权协议对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在议定书生效一年的期限内实施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7)要求中国接受超过投资措施协议规定的义务, 例如在议定书生效之日立即取消与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8)要求中国接受超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义务,例如在服务贸易中实施无条件的“国民待遇” 原则。(9)中国与缔约方发生的贸易争端,只能在特别审议机装所建立的工作组的框架内审议,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10)全部取消价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