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让原则有哪些例外?

关税减让原则有 6 个方面的例外:(1)多边贸易谈判中产生的例外。在

前 5 轮多边贸易谈判中普遍采用的是有选择的逐项产品对产品的谈判。这仅使部分产品的关税受制于关税减让原则,其余产品就成了关税减让原则的例外。自第 6 轮多边贸易谈判启用了公式减让法的关税减让原则后,同样只能使部分产品的关税受制于关税减让原则,其余产品就成了关税减让原则的例外。(2)敏感产品或部门(例如纺织品、鞋类等)和部分农产品对关税减让的逃避,也成了关税减让原则的例外。(3)由于发达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利益之争而导致的例外,例如美国和欧共体双方在狄龙回合中,仅对个别产品的关税作了削减,而使大部分产品成为关税减让原则的例外。(4)由于缔约方在经济贸易和关税诸方面有差距,参加多边贸易谈判的缔约方都考虑对公式减让规定某些例外。于是,提出例外请求的缔约方越来越多,采用公式减让的缔约方越来越少,公式所涉及的产品越来越少,而作为例外的产品则越来越多。(5)发展中国家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东京回合“授权条款” 提出的非对等和更加优惠的待遇,其中包括关税减让,成为合法和合理的例外。(6)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自 1958 年起,缔约方每隔 3 年可对减让表中商品的约束关税提出修改或撤销,只要与有关缔约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