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对外汇安排有什么规定?

外汇问题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管辖,“数量限制和其它贸易措施”由关贸总协定管辖。为保证两个机构能在这两个问题上采取协调的政策,关贸总协定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缔约方全体在处理货币储备、国际收支和外汇安排问题时,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充分协商,(2)缔约各方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来妨碍关贸总协定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方面的行动来妨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各项规定的意图的实现。

  1. 如果认为某缔约方现行的进口货物的支付和转帐方面的外汇限制与关贸总协定数量限制例外规定不符,应将情况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4)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的缔约方,应在两个机构商定的时限内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否则应与缔约方全体签订一个外汇特别协定。(5)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缔约方,应向缔约方全体提供其为执行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任务而需要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

    8 条第 5 节范围内的一般资料。(6)

关贸总协定不得妨碍缔约方实施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条款和外汇特别协议条款相符台的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也不得妨碍缔约方对输出和输入实施只使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更加有效的限制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