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有哪些附件?其法律地位如何?

关贸总协定共有 9 个附件。根据第 34 条规定,这些附件都是关贸总协定的组成部分,应与关贸总协定正文部分的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明确了关贸总协定第 1 条第 2 款(甲)项“一般最惠国待遇”所称的领土名单,指的是:英国及其附属领土、加拿大、澳大利亚及其附属领土、新西兰及其附属领土、包括西南非洲在内的南非联邦、爱尔兰、印度(包括巴基斯坦)、纽芬兰、南罗得西亚、缅甸、锡兰。

它们适用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条件是:其中某些领土的某些产品有现行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优惠税率,当与这些领土以外的一些缔约方达成协议后,可用单一的优惠税率代替几种优惠税率,但不能对那些缔约方造成比以前更大的不利;在按本附件征收相当的关税优惠差额时,不应被视为构成关税优惠差额的增加。另外,该附件还规定了一些这些领土之间具体产品贸易优惠安排。它们都是适用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附件二列举了关贸总协定第 1 条第 2 款(乙)项所称法兰西联邦的领土名单。这些领土之间的贸易享有“特惠”,不适用一般最惠国待遇。

附件三列举了关贸总协定第 1 条第 2 款(乙)项所称的比利时、卢森堡及荷兰关税同盟的领土名单,输入到这些领土的进口享受“特惠”待遇。

附件四明确了关贸总协定第 1 条第 2 款(乙)项中所称的“美利坚合众国领土”,指的是除美国本土以外,还包括其“所属领土”及菲律宾共和国。该条还说,这些领土“征收相当的关税优惠差额以代替 1947 年 4 月 10 日只在本附件所列的两个领土之间或两个以上领土之间实施的某内地税的优惠差额,不应被视为构成了关税优惠差额的增加”。

附件五明确了关贸总协定“第 1 条第 2 款(丁)项所称的智利及毗邻国家之间所订优惠安排所涉及的领土名单”中的现行优惠,仅限于以智利为一方,以阿根廷、玻利维亚、秘鲁为另一方。

附件六明确了关贸总协定“第 1 条第 2 款(丁)项所称的黎巴嫩、叙利亚及毗邻国家之间所订优惠安排涉及的领土名单”中的现行优惠安排,仅限于以黎巴嫩——叙利亚关税同盟为一方,以巴勒斯坦和外约旦为另一方。

附件七列举了关贸总协定第 1 条第 4 款所称的南非联邦、法兰西、黎巴嫩——叙利亚关税同盟、南罗得西亚、澳大利亚、加拿大等领土的优惠最高差额的具体确定日期。

附件八具体列举了关贸总协定第26 条第6 款规定的各国政府作出决议时需用的对外贸易总额的百分比分配数字,并规定了其适用条件。

附件九是注释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