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谈判的目标是什么?

服务贸易谈判的目标是:制定一个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则的框架, 包括制定个别部门的可能性的规则,以便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一种手段。这种框架应尊重适用服务业的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政策目标,并应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工作。335.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服务贸易总协定共有 29 项条款。前 28 项是框架协议,主要为服务贸易

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 29 条是附录,其主要目的是对一些较特殊的服务部门做些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使框架协议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更好地适用于这些部门。有关规定如下:

  1. 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2. 成员应有相应的司法、仲裁和行政法庭或程序以应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及时的审议,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补救。

  3. 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双边协议或其它安排相互认可对方服务提供者的教育水平、经验及其在对方国内获得的经营许可证或其它证明文件,不应在认可方面实施歧视。

  4. 成员将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进行谈判,谈判结果不迟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 3 年生效。

  5. 除发生支付困难外,成员不得对国际转移和经常项目交易进行限制。而且,此项规定不影响成员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的权利和义务。

  6. 关于为保障支付平衡而实施的限制的规定,与关贸总协定第 12 条的规定大体相同。

  7. 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不适用于服务的政府采购。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两年内再就服务的政府采购问题进行谈判。

  8. 成员可以在课征和收取直接税方面不给予国民待遇,只要该差别待遇是为了公平和有效地课征和收取直接税。成员可以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而不给予最惠国待遇。

  9. 成员将在以后就补贴及适当的反补贴问题进行谈判。

  10. 争端解决和实施条款,允许在“补偿和撤销减让”时,可遵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 22 节的规定,即当本部门内不能予以充分补偿时,可以实行跨部门报复,包括在货物和服务部门之间。

  11. 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组织安排的决定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理事会设立的任何附属机构须一年一次或经常地向理事会报告。任何部门委员会应执行理事会制定的职责,包括经常性审议和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在该部门的实施,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其它附属机构或该部门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等。决定成立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

  12. 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为专家小组如何由成员推荐和如何选定做了规定。

  13. 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14 条第 2 款的决定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决定成立服务贸易和环境工作组,来考虑是否有必要修改第 14 条第 2 款,并把环境保护措施考虑进去。该工作组将研究服务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关系并向理事会报告,还将研究有关政府间协议及其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 3 年内,该工作组应报告其工作结果。

  14. 关于基础电讯谈判的决定规定成立基础电讯谈判小组并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谈判,其目的是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内实现基础电讯服务的逐步自由化。谈判向所有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法案并表明参加意向的政府开放。基础电讯谈判小组应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举行第一次谈判会议,并不晚于 1996 年 4 月 30 日完成谈判并做出最终报告。最终谈判结果将纳入各成员的服务贸易减让表,并受所有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的约束。

  15.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谅解为金融服务规定的承诺方式,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部分规定的承诺方式略有不同,以该谅解方式做金融服务承诺的绝大部分发达国家。该谅解要求的义务有:①对任何承诺所附加的条件、限制和修正都得维持现状,不得增加。②在公共实体的服务采购方面,应给予领土内其它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③在商业存在方面

给予开业权和扩展权。④允许其它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提供任何新的金融服务。

  1. 根据金融服务决定,各参加方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所做的金融服务承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时,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 6 个月内,成员可以自由决定改进、修改或撤销其所有或部分金融服务承诺而不给补偿,同时成员应提出其在该部门的最惠国待遇例外的最终立场,在此之前最惠国待遇例外不得实施。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应监督根据本决定进行的所有谈判,并在本决定生效后 4 个月内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

  2. 关于专业服务的决定规定,服务贸易理事会将在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下述决定:成立专业服务工作组,研究必要的纪律以保证在专业服务领域有关的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证要求不对贸易构成障碍;工作组应优先对制定会计部门的多边纪律提出建议。

  3. 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定规定:各成员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所做的承诺。与服务贸易总协定同时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生效;成立海运服务谈判小组,组织就国际海运、辅助服务和港口设施的使用问题进行谈判;谈判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并向所有签署最后法案并表明参加意向的政府开放;海运服务谈判小组应从该决定生效之日起不晚于一个月举行第一次谈判会议, 并应在 1996 年 6 月前完成谈判并做出最后报告;在谈判结束之前,最惠国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例外附录不适用于该部门;谈判结束时,成员可自由决定改进、修改或撤销任何在乌拉圭回合中所做的该部门的承诺而不给补偿。

  4. 关于自然人流动的决定规定,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就自然人流动的进一步自由化进行进一步的谈判,以实现更高水平的承诺;成立自然人流动谈判小组;小组将建立自己的谈判程序并定期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从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该小组将举行第一次谈判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