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减让的停止或撤销?

按照关贸总协定第 27 条规定,如果两个缔约方经过谈判并相互达成了关税减让协议,甚至协议已经执行,但其中一方因某种原因没有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或虽已成为缔约方但已中止作为关贸总协定成员的资格,那么,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停止或者撤销关贸总协定有关减让表内规定的任何减让,但是,该另一方在采取这个行动之前,应通知缔约方全体,如果某些与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提出协商要求,该国应当与其进行有关协商,以便妥善处理好这种停止或撤销所带来的后果影响。这是停止或撤销减让的条件。这个程序实际上属于大范围内的“减让表的修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