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做了哪些共同努力?

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一致认为,纺织品谈判进展缓慢,应加速进行。为此,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应积极努力于 1989 年底以前提出具体谈判立场。它们一致认为,对于外部加工、总体限额和分组限额、累积使用灵活条款、作为“维持最低生存所需的生产”等限制,应在第一阶段取消。对于纤维条、

纱、纤维织物、手织品和童装等的限制,以及第四个多种纤维协议所包括进去的产品等,应优先取消。但是,它们对取消多种纤维协议过渡期的长短、取消的方式以及有关保障条款等仍存在较大分歧。

  1. 过渡期限:国际纺织服装局成员一致同意,第四个多种纤维协议1991 年 7 月 31 日到期后立即予以取消,但需有一个过渡性安排,以达到逐步取消并回到关贸总协定原则的目标。各成员对于“过渡期限”的长短有不同意见。香港、韩国、东盟、巴西、乌拉圭及其它中小供应者等多数成员, 主张过渡期限应长些,例如 8 至 10 年。它们认为取消有关纺织品贸易的限制, 对于发展中出口国的生产者和出口商也需要有个适应过程。它们担心通过多双边协议已经得到的份额,会由于多种纤维协议的取消而受到影响。它们更希望的是放宽限制而不是一下子取消限制。印度等少数国家主张过渡时期要短些,例如 5 年或稍长一些时间。

  2. 一体化的方式:中小供应者主张采取按供应者方式即由小供应者到大供应者逐步取消。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中小供应者优先得到取消限制的好处。它们担心按产品取消限制的好处将被大供应者夺去。为了防止在过渡时期受歧视性待遇,香港、韩国、巴西等主张按产品及其加工程序方式逐步取消,但不反对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和新小供应者以适当照顾。巴西按此设想提出了一个 8 年逐步取消的方案,香港也提出了自己的方案。

  3. 过渡时期的保障措施进入过渡时期以后多种纤维协议就不存在了, 但将有一个过渡性安排。由于进口“急剧增长”造成“市场扰乱”时,采取何种“保障措施”直接关系到出口国的诛常出口增长能否得到保障。如果进口国可任意采取“措施”,势必产生严重后果。对于过渡时期的“保障措施”, 各成员认为已经全部取消限制的产品类别应适用关贸总协定第 19 条,也就是说同其它产品一样处理;但对于可能出现的部分限制取消,仍保留某种限制的产品类别,是否仍适用多种纤维协议规定有不同意见。至于印度已表示仍适用多种纤维协议条款不一定合适,需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