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要个别地履行手续。互惠互利和等价补偿是加入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谈判的重要原则。申请国需在谈判中付出一定的“入门费”,即做出大体相等的减让,作为对加入后享受到的多边最惠国待遇的补偿。任何国家都无需作出单方面减让,也无权要求别国给予单方面减让。同时谈判中应适当考虑到:(1)某些国家和某些工业的需要;(2)发展中国家灵活运用关税手段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及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维持其关税水平的需要;(3)其它有关情况,包括有关国家在财政、发展、战略和其它方面的需要。
申请国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关税谈判,采取产品对产品的谈判方式。按照惯例,申请国提出正式申请后,关贸总协定立即成立专门工作组,对该国的外贸制度、关税制度、外汇管理、国际收支和价格体制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审议,审议后如承认该国关税在进出口贸易中起实际调节作用,申请国即可与有关缔约方进行关税谈判。
一般来说,属于关税谈判的客体,只包括一谈判国向另一谈判国出口若在后者进口中占第一位的那些产品,即适用主要供应者规则。关税减让的方法基本上包括 4 种:(1)削弱,(2)约束,(3)上限约束,(4)维持免税。只要参加各方所得利益和所作减让大体平衡,就可达成关税减让表,并
作为议定书的一部分,纳入关贸总协定按国别汇编的关税减让表之中。一般来说,申请国所作的关税减让略多于缔约方作出的减让,因为缔约方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已作了相当的减让。如果申请国是发展中国家,则可以根据本国经济贸易情况比缔约方少作出减让。议定书一旦生效,双边达成的关税减让成果将按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适用于其它缔约方,但根据第 35 条互不适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除外。对于达成的关税减让表,任何缔约方,包括最初谈判的双方,均无权单方面修改或撤回。如要修改减让表,则需按照关贸总协定第 28 条规定的程序重新谈判解决。应当补充说明的是,自乌拉圭回合结束以后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者和在世界贸易组织生效以后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者,除要建立关税减让表外,还要建立农产品减让表和服务贸易减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