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修改的亲款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7 点:

  1. 第 2 条第 1 款(乙)项

核心内容是将该条款中所指的“其它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有稳定性和透明性。

  1. 第 17 条

主要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若缔约方发现它方有不实之通报,可自己反向通报。

对国营贸易企业,该修正案定义为:那些授予法定专营权、特权的政府或非政府企业。它们通过买卖能影响进出口流向。

  1. 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谅解所指的国际收支条款系指第 12 条、第 18 条第 2 节和 1979 年关于国际收支措施的宣言。总的来说是加严使用国际收支条款的纪律和要求。它要求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尽快公布取消限制的时间表;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采取价格措施,例如进口附加费和进口押金等,而不要采取新的数量限制措施。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负举证责任和说明理由,并明确进行限制的产品及这种限制的标准。对国际收支委员会主持的国际收支限制磋商,谅解也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

  1. 第 24 条

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包括重申第 24 条关于

建立关税同盟引起约束关税变动,须履行第 28 条的谈判程序,以及建立关税同盟要有透明性,并由关贸总协定成立工作组审查。

  1. 第 25 条

修正案要求授予免责权时应充分说明理由;一年以上的免责事项须每年由缔约方审议;若免责事项造成它方损害,可诉诸争端解决程序。

  1. 第 28 条

修正案主要内容是: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时,若出口国那些占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国被视同有主要供应者一样的关税谈判权。谈判新产品的关税修改或撤销时,对新产品前身所在的税目享有初谈权的国家仍被视为有初谈权。

  1. 第 35 条

修正案允许关税谈判开始之后,缔约方与申请方仍有权宣布互不适用关贸总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