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措施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有:

  1. 决定只要求最不发达国家履行符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要求、或行政管理和体制能力的承诺和减让;给予最不发达国家一年的宽限期以提交其减让表。

  2. 同意保证迅速执行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的、差别的措施,并定期审议。

  3. 同意对最不发达国家有出口利益的产品在关税、非关税措施减让方面,尽可能自动实施最惠国待遇;要考虑进一步改进普惠制及最不发达国家有特殊出口利益的其它产品方案。

  4. 同意乌拉圭回合各协定、协议及过渡性规定中规则的实施,应对最不发达国家采取灵活和扶持的方式,对其在各委员会中提出的具体而明确的问题要予以同情的考虑。

  5. 同意在实施减少进口措施及 1947 年关贸总协定文本第 37 条第 3 款(丙)项(1994 年关贸总协定文本中相应条款)提及其它措施时,应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利益予以特殊考虑。

  6. 同意大量增加最不发达国家在发展和加强生产及出口基地、多样化,以及包括服务、贸易促进方面的技术援助,使其最大限度地享受自由进入市场的好处。

  7. 同意审议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要求,并继续寻求采纳扩大这些国家贸易机会的积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