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如何对非南场经济国家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守则对倾销和反倾销问题规定了实施细则,但没有对不同经济制度国家的价格比较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反倾销法,用以对付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谓倾销。它们的法律依据是关贸总协定的附录九,其中有这样的解释:“对贸易实行垄断并由国家制定所有国内产品价格的出口商品,⋯⋯采用该国国内价格来进行比较并不是合适的”。它们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计划为主,其国内价格、第三国价格或其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都不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不受国内价值规律的约束。为此,它们制定了处理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商品是否构成倾销问题的特殊衡量标准,选择替代国、参照进口价和参照生产要素法。所谓选择替代国,是指由负责反倾销的部门选择一个水平相近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以它来决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平价格或倾销幅度。所谓参照进口价,是指以进口国从其它国家进口的同类商品价格做比较,或以该产品的销售代理商做出的估价,得出倾销调查结论。所谓参照生产要素法,是指以出口到进口国的商品生产要素来确定和估算公平价格。这些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原材料、能源等。它要求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要素相比较。

上述价格比较标准是非常不合理的:(1)替代国是由进口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部门单方面选定的,出口商处于完全被动地位。(2)出口商无法预先参照某一国家或一组国家来确定其出口商品价格的公平性。(3)参照生产要素法没有考虑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实际成本、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不可比性,因而使这种比较失去科学性和公平性。实际上,发达国家离开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守则另搞一套本身就是下公平的,是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