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O.政府采购协议的运用范围是什么?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是:(1)对产品进行的采购、劳务采购仅限于它们是供应产品所附带的,并且其价值低于产品本身的价值。(2)购买方为其政府部门或机构,并且签约方已将其列入协议附录者。(3)购买的价值额等于或高于 15 万特别提款权的任何采购合同,每年以每个签约方的本国货币加以确定,不得为使合同低于上述标准而人为地将采购需求分开。

政府采购协议不适用于除附录所列实体(包括代理机构在内)以外的其它政府部门的采购,也不适用于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的采购。该协议不包括租用或租赁合同或由国防部门采购的某些产品,也不包括附带条件援助下的采购及采购实体名单上规定的某些免受一般规则约束的所谓“特殊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