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圭回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协议将补贴定义为:政府或公共部门给企业提供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支持等。协议明确禁止出口补贴和对使用国产品来替代进口品进行补贴。

协议对可诉讼的补贴与不可诉讼的补贴做了区分。对可诉讼的补贴规定:缔约方不得利用造成它方国内工业损害、或使它方关贸总协定的利益受损害。否则,该补贴行为可被诉诸争端解决。协议对国内工业、严重损害、损害确认及补贴额的计算方法,均做了专门规定。

协议对不可诉讼补贴做了规定:对企业与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所予以的支持,及对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持,此类补贴虽不可被诉诸争端解决,但需提前及时通知各缔约方,遇有疑议也需磋商解决。

协议从程序上对征收反补贴税做了具体规定:征收方需发起调查和举证,当事双方需先磋商解决问题。协议还规定:补贴方若修改产品价格或做出其它价格承诺,则补贴诉讼可暂停或终止。反补贴税不得超过 5 年。

协议要求缔约方将任何补贴的形式、补贴数量、目的、期限及可能对贸易带来的影响的估价,均及时公布和向各缔约方通报。

协议对发展中国家做了例外规定:(1)禁止出口补贴的规定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 1000 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及其它发展中国

家,须在 8 年内逐步取消所禁止的出口补贴。(2)发展中国家对达到出口竞

争性标准的产品、在 2 年内逐步取消补贴,对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国民生产

总值不足 1000 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可在 8 年内逐步取消补贴。出口竞争性标准为该产品连续 2 年在世界贸易中占 3.25%的份额。(3)若进口国发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其总补贴额不超过单位产品全额的 2%,或该产品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 4%,或所有发展中国家的所有该补贴产品加起来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 9%,则对该产品的补贴调查应立即终止。

协议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的补贴行为做了专门规定,允许这些国家在 7 年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