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

由于纺织品贸易是一个由来己久的大问题,为期一年的短期安排仅仅是为解决这个大问题,开创了一个背离关贸总协定非歧视原则的先例。纺织品

进出口国在继续就国际纺织品贸易及其限制问题进行讨论和谈判。与此同时,关贸总协定成立了纺织品委员会,并制定了国际纺织品贸易问题的长期解决办法。在短期安排到期后被一个 1962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为期 5 年的长期安排取而代之。

长期安排的参加范围扩大到几乎包括了所有纺织品进出口国家。限制范围也扩大了,对全部棉纺织品都实行了有选择的歧视性限制。根据长期安排第 4 条的规定,进口国甚至可以在没有遭受到市场扰乱威胁的情况下实行进口限制。另外,长期安排还规定,造成市场扰乱的国家有义务每年向棉纺织品委员会提交报告。实际上,它取消了出口国在受到进口限制情况下要求得到补偿的权利。而且,出口国不按关贸总协定第 18 条和第 19 条行使保留对等让步的权利和进行报复。发达国家所做的唯一让步是,长期安排保证发展中国家的棉纺织品对实行限制的国家的出口可以有每年不低于 5%的增长。长期安排到期后曾经延长过两次,每次为期 3 年。而且,每次延长都使

实行限制和被限制国家的数目有所增加,限制范围也扩大到含棉花值 50%的棉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例如,在长期安排初期,美国仅对日本实行双边限制, 但到了 1970 年遭到美国同类限制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增加到 30 个。欧共体也

在同期同 7 个主要棉纺织品供应国签订了双边协议,并实行了一系列单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