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按照惯例,多种纤维协议成员国提前一年就第二个多种纤维协议到期后的前途问题进行谈判。经过艰苦谈判,1981 年 12 月 22 日达成了第三个多种
纤维协议。其有效期是 1982 年 1 月 1 日至 1986 年 7 月 31 日。
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重申了原协议的基本目标和对纺织品贸易问题的处理原则,即确保扩大纺织品贸易,逐步减少贸易障碍,避免使进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行业的生产发生破坏性影响;保障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收益有实质的增加,并为它们在世界纺织品贸易中取得较大份额提供机会;本着平等和灵活的精神,通过磋商和谈判解决有关纺织品贸易问题。该协议规定对小的纺织品生产国、新的供应者和棉纺织品生产者给予优惠待遇。由于发展中国家坚持斗争,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取消了对纺织品出口国不利的“合理背离”条款。而且,纺织品委员会关于延长议定书的结论还把消费同“市场扰乱”联系起来,指出纺织品和服装人均消费量的增长率下降,可能是产生恶化“市场扰乱”状况有关的要素。还注意到国内市场可能由于诸如消费者爱好的变化等要素而受到影响。此外,为了确保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目标的实现,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纺织品委员会调整分组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督促发达国家进行纺织工业结构调整。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呼声和愿望。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发达国家坚持要求,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中仍有一些对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不利的条款。例如,某项产品在进口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市场上占很大份额,而且其限制水平很高的配额已过量使用时,才可就出口的灵活性问题做出双方能接受的安排;配额利用突然剧增给进口国带来困难时,出口国可同意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等等。由于发达
国家施加了不少限制,发展中纺织品出口国又遇到了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