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要求“恢复”而不是重新“加入”关贸总协定?

中国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基于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考虑,而且是有事实根据的。

首先,从政治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作为一个在政治上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作为联合国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地位必须予以恢复,这是国家威望和国家尊严问题。

其次,从法律上看,台湾代表中国退出关贸总协定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中国要求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是符合国际法的。根据国际法上的“有效统治”原则,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必须在本国领土内建立起实际上的控制和有效地行使政权,才有能力和资格代表该国家,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并履行国际权利和义务。从 1949 年 10 月 1 日起,被推翻的国民党当局元权代表

中国。因此,1950 年 3 月 6 日擅自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是非法的和无效的。根据国际法,一国发生革命而导致政权更迭的情况下,要发生政府的继承。旧政府在国际条约中的权利和义务,应由新政府根据需要决定是否予以继承。当时的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55 条规定: “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订,或重订。”按照这条规定,条约是否继承要以条约的性质和内容力依据。这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又符合国际法的继承权利。因此,中国有权要求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

另外,从事实看,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只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 曾一度中断了与关贸总协定的联系,因此,根本不存在重新“加入”的问题。